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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准许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经常会用到,如果当事人身体受伤了,那么他就需要申请做个伤情鉴定。这个伤情鉴定可以判断他是轻微伤,或是轻伤一二级,还是重伤一二级。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在种种司法鉴定中,有的项目鉴定可以做,有的却不可以做,这要看情况。那么,不予准许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请阅读下面的内容进行了解。
  
   一、不能做司法鉴定的情形
   (一)鉴定委托的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不能做司法鉴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应当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法医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是申请期限为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上文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想做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办案单位来申请。一般司法鉴定要在举证期内提出较为妥当,如果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无意义的,都不予准许司法鉴定。在做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与鉴定人员互相配合,要保管好鉴定有关材料。还有,鉴定结论文书是不能涂改的,否则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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