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雇佣童工犯法吗?

现代社会,人力成本越来越高,一些私人企业或个人小作坊出于控制成本的目的,而雇用一些未成年人,即童工为自己工作,以此节约下一定的成本。但这些么人企业的管理者却没有考虑过雇佣童工犯法吗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相关的知识。
  
   一、雇佣童工犯法吗?
  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令第81号)、(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
  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为:
  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1、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第三条:对违反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企业雇佣童工为自己工作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这些管理者在雇佣童工之前可 以想一想雇佣童工犯法吗这个问题,相信就不会作出违法的行为了。同时,父母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责任,如果父母允许自己的孩子做童工,在接受批评教育后仍然不改正的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债权债务清理公告是什么?
      债权债务清理公告是什么一,什么是债券债务清理报告由财务人员牵头梳理出需要解决的债权债务事项,会同各部门针对往来款项逐项落实责任,制定清理计......


·一、店面承租未到期房东违约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一、店面承租未到期房东违约承租人有哪些权利?1、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2、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赁期间的费用。3、还可......


·土地使用权更换名字需要怎样的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的土地登记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变更名字时,需要到相应的地点申请办理。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其具有怎样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更换名字......


·遗失物与盗窃的基本关系分析
      遗失物品的情形很多,但是有些物品的遗失不禁会和盗窃的行为联想起来,遗失物与盗窃有的时候是有联系的,遗失物有的事自我丢失,有的事因盗窃而丢失,......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哪些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哪些一、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有无营业执照(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1、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有什么?
      现阶段我国政府机关和大众都对工程质量问题十分关心,它不仅影响人们的起居生活更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但是很多人对于影响工程质量的环......


·沈阳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法治社会我们要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法律也是在不断的完善,几乎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而在很多案件处理时我们经常可以遇到司法鉴定的情况,司......


·同一起交通事一死一伤怎么赔偿?
      一、同一起交通事一死一伤怎么赔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


·哪些财产不算同居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变得越来平常。但是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解除同居关系时发生财产分割纠纷,也更加难以解决。......


·登记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房子怎么分
      登记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房子怎么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构成过失决水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过失决水罪的要件有哪些(一)过失决水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二)过失决水罪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