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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按标准进行怎么办

司法鉴定不按标准进行怎么办
  
  一、投诉受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2、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3、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4、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2)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3)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4)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5)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6、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
  
  7、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8、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二、调查处理
  
  1、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被投诉人为司法鉴定人的,其执业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
  
  2、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不能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3、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4、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理由告知投诉人。
  
  5、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6、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8、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9、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被投诉人住所地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10、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不按标准进行的情况可以进行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行为,也是为了监督司法鉴定的公平公众公开,深入来讲,更是为了维护受害者和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善意行为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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