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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当前非常火爆的聊天社交软件,拥有非常多的功能,通过微信

微信是当前非常火爆的聊天社交软件,拥有非常多的功能,通过微信我们能够在生活中和工作上和他人取得联系,能够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过当前也有许多人用微信来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在网络生活中我们需要去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如果遇到微信诽谤取证的话我们要怎么做呢?
  
   微信诽谤取证
  发到微信朋友圈上的视听资料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如果这些视听资料中有诽谤他人的情况,只要把这些视听资料保存好,下载打印出来都是可以的。
  如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是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 下面是证据和、诽谤罪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网络诽谤的情况在现阶段非常常见,因为很多人认为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诽谤的话他人是无法得知自身的发布情况的,殊不知现在网络发达的同时,监管也是非常到位的,通过网络的IP地址相关部门就可以知道地方的地址,能够知道对方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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