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要约承诺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要约承诺的法律概念是什么?现代社会,是一个相互合作的社会,公司之间经常需要合作,根据合作的内容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如果一个公司希望和他人签订合同,就会给对方发出要约,同样,如果对方也想要签订合同会发出承诺。那么,要约承诺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要约和承诺的相关问题。
  一、特点
  对三大法系要约、承诺制度特点在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的强弱问题上,要约人在德国法系中受约束最多,在罗马法系中受约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要约承诺受约束最少。在英美法中,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虽然要约一旦为相对人接受即构成合同,而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直到因要约人确定的或根据环境决定的一段时间逾期时止,要约都处于能被承诺的状态,但直到要约被接受,要约人保留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准备受其要约的约束的情况下,在那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销要约的自由。这种不对要约人强加义务的状况,及这种宽松的制度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大体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对价理论:即除了包含在“签封”文件中的允诺外,允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回应或承诺一个对应的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义务。要约在被接受以前,通常没有相对人的任何对应履行,也未采用庄重的形式,因此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自由。二是英美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发信主义”,减少了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所产生的风险。三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理论而坚持要约不能撤销。比如,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1)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该对价可以是一个很小的数目);(2)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3)由法律(主要是州立法)规定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4)单边合同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罗马法系中要约有较强的约束力,当然这一约束力的加强也有一个过程。如法国,早期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即不存在义务,这是其要约可自由撤销的理论基础,鉴于它在实践中所导致的对受要约人的不公平,法院对此进行了修正,使得在要约有确定期限或者根据个案确定有期限,而要约人提前撤销要约时,由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德国法系中,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最强。每个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撤销要约的声明不是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承诺人承诺后,合同强制成立,除非要约人已排除了他的建议的法律效力。
  二、意义
  要约承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可以说,现代要约承诺制度存在的价值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方面,当要约人主动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从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关系,受要约人会对要约产生信赖,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而要约人应为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而负一定义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关于要约和承诺,听上去很简单,似乎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邀请别人做事,别人应邀答应。但是事实上,并不是这么简单的,对于要约和承诺在法律层面上有很多限制,比如要约必须具体明确,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做出,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困惑,建议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对于五一节放假安排国务院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五一节放假安排国务院是怎么规定的?我们都知道各国和民族拥有自己的历史文化和风俗传统,我国根据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和纪念要求规定了统一休息或庆......


·非法集资举报,去哪里举报?
      现实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很多种。由于非法集资利润大,很多企业打着合法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利用人的心理,承诺高回报,引诱投资人进行投资。......


·夫妻手写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夫妻手写的离婚协议有效吗夫妻手写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具体我国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的规定有:1、在内容上的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GDP位居美国之后排第二位,我国经济在这几年有质的发展,为了让经济健康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法的完善,确保劳动者能拥有属......


·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辞职吗
      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辞职吗劳动者无论与用人单位签订多少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履行期间,劳动者都可以辞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辞职为由克扣工资......


·离职员工再入职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
      在一个员工由于一些原因辞职后却又觉得后来找的工作没有以前的工作符合自己的要求,觉得之前的单位还是比较适合自己,所以在离职后又重新返回的原来的......


·上海200ml醉酒驾车应该怎么处罚
      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驶入刑,人们越来越感觉到国家对醉酒驾驶持“零容忍”态度。醉酒驾驶引发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也可能造成严重危......


·员工能不能拒绝夜班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拒绝上夜班的行为,《劳动法》并没有详细进行规定,但拒绝上夜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


·62岁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62岁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什么?
      一、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什么?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


·一、对于二手房应该如何查房产产权?
      一、对于二手房应该如何查房产产权?(一)仔细查看卖房者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您都知道买房时要看卖方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证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