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一般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的话,那这样的婚姻通常就是无效的,但婚姻是否无效,并不是当事人说了算的,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处确定的。此时就会对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进行了要求,那现实中到底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法无明文规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亦不过过分的干预,也应不允许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严重侵害和影响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就应当受到限制。基于这种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思想,必须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不过出于对当事人个人生活的尊重,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具体情形如下:(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问题的,应确保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到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二、申请婚姻无效应注意哪些问题
  很多人在面对婚姻无效时不知道该怎么办,法律上对这方面的规定也不是很具体,下面就为您介绍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的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法定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满后,不得再行使此项权利,即该权利消灭。(二)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注意以下方面:1.实用范围的限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在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亦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中;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这一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常见的列法。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将提出申请的主体列为申请人是确定无疑的;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明确了在婚姻关系主体中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4.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本身,就决定了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的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约束力。现实中,并不是人人都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我国相关法律在对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上面,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制。若不满足主体条件的话,那么也是没有资格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无效。要是各位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劳务派遣工什么情况下能随时辞职?
      一、劳务派遣工什么情况下能随时辞职?若是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薪资等的劳务派遣工能随时辞职,具体可以随时离职的情况如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借款人逾期还款应该怎么办
      借款人逾期还款应该怎么办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应该怎么办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应当承......


·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


·美容医疗纠纷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美容医疗纠纷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在各个行业中都会发生一些纠纷,那么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发生纠纷的就是美容医疗行业,因为美容这个事项就一定的特殊......


·违法停车告知单扣分吗
      分两种情况。违章停车贴蓝票违不扣分的。违章停车罚款100-200元,不扣分的。违章停车行为处罚标准: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确定子女抚养权有什么方式
      什么时候才需要确定子女抚养权呢?一般情况下是在夫妻离婚,并且子女尚未成年的时候。此时一方实际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另一方则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


·汕头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现如今,随着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应用的广泛,各个城市都成立了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汕头市民来说,司法局的鉴定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鉴定......


·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旷几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简......


·公民宰杀野生动物犯法吗
      公民宰杀野生动物犯法吗?宰杀野生动物是犯法的,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可能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何申请与监护人解除关系?
      如何申请与监护人解除关系?一、如何申请与监护人解除关系?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


·股东变更登记费用有哪些
      股东变更登记费用有哪些一、股东变更登记费用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