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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履行抗辩权如何适用?

先予履行抗辩权如何适用?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所以法律给双方当事人赋予了相应的抗辩权,以维护各自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就是法定的抗辩权的一种,其具体含义比较复杂,并且适用条件也十分苛刻。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先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先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否则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2、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对于各类单务合同都不能适用。因为只有双务合同才会产生对待给付义务。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3、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这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
  二、先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1、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2、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就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3、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总而言之,先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的时间顺序,其二合同是双务合同,其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其四履行顺序可以依照商业习惯确定。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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