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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诉法法律援助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诉法法律援助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在判定刑事案件的时候都会很谨慎的处理,而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个时候都会选择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维权,但是对于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来说这个时候是可以选择法律援助的。但是在刑诉法法律援助是怎么规定的呢?这就和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在刑诉法法律援助是怎么规定的?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
  
  4、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修改前后有什么区别?
  
  (一)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对比,主要变化概括浅析如下:
  
  1、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辩护适用对象扩大至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强制医疗程序,将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的精神病人列为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
  
  2、提前了强制辩护的适用时机。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法律援助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只适用于具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修改后的刑诉法同时将指定(通知)法律援助的时机提前至侦察阶段,明确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援助的各项情形时,侦察及审查起诉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明确公、检、法在指定(通知)辩护上的相同责任。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在各自的职能阶段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
  
  4、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并确定了“其他原因”作为申请理由。
  
  5、现行关于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在国家层次立法上是体现在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其法律渊源为行政法规,申请原因为“经济困难”,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法律均找不到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申请”这一刑事法律援助启动程序,并增加了“其他原因”作为申请理由。
  
  7、“法律援助机构”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8、删除了“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规定。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这一规定,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人民法院不会将强制辩护以外的案件以“通知”的形式指定到法律援助机构。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想要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因为个人的原因没有能够及时的提出申请那么此时当事人的亲属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是会通知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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