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期限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人们所知。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又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司法实践中,有人从字面上把诉讼时效理解为诉讼法上的概念,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的问题,即可以提起诉讼的期限。基于上述理解,不少人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或“起诉时效”,将其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甚至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审查判断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并对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造成了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乱。虽然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都设有一定的期间,且经过一定的期间都会对当事人发生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1、二者性质不同。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3、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4、二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5、人民法院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并不是起诉时效。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时效是当政府受到公开信息的申请的时候,在规定的时间内政府没有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开,公民为了保护自身的知情权向法院进行起诉。而起诉时效是公民的胜诉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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