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电力工程项目都是比较大的工程项目,而且对于电力工程的质量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如果电力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验收不过,那么就很容易发生电力工程质量的事故,发生事故后果就很严重了。那么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第一种,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不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第一种、第二种情况应用对象是采购的产品或现场加工制作的制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装的项目,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仍需按检验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不能调整抽样数量。第三种情况是同一个验收项目的验收记录,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多个专业工程验收采用,例如外窗气密性试验报告,可以分别用于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验收使用,可以不用重复进行抽样检验可以用于装修工程,也可以用于节能工程验收使用。
  
  二、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条件及方式
  
  《统一标准》第3.0.5条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这一条是新增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保证一些采用新技术的建筑工程顺利验收。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无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订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制定合格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关于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文章之中已经一一罗列出来了,我们知道,国家对于任何一项工程的质量都是非常重视的,时不时国家会对工程质量抽取检验,在此我们建议,对于工程质量的施工方一定要好好落实工程质量的问题,切不可偷工减料。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该怎么处罚不贴新手标志行为
      不贴新手标志的处罚: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将处20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


·法律规定遗弃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刑事犯罪受到追诉期的限制,只有在没有超过追诉期的范围内,才能对案件立案侦查,然后依法追究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您知道遗弃罪的追诉期是......


·法定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
      一、法定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房屋中介骗人有哪些手法
      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然而却有人借此以欺诈的手段从中牟利。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房屋中介欺骗怎么办?要解决这个问题,我......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具体是什么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具体是什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


·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


·在买方按时支付了购房价款之后,卖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交房,不
      在买方按时支付了购房价款之后,卖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交房,不然的话就会对买方构成延期交房。那么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买方是否能够要求退房呢......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还是男方是不一定的,因为抚养权一般要根据离婚时孩子的年龄、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疫情期间物价上涨要怎样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在我国个人或者单位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法定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土地使用权不是一种无限期的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