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什么区别 医疗水平和技术的提高,对

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什么区别
  
  医疗水平和技术的提高,对我们人类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得到了保障。在我国,医疗机构可以分为政府办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相信很多人存在疑问。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
  
  
  一、相关概念介绍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我国医疗机构一般分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一般为综合性医院,承担主要的社会医疗职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具有自己特色或擅长科室,协助政府办执行社会医疗职能。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环境、服务比较好,但是收费高,大多扰乱医疗市场,欺骗患者的都属于这类医院。
  
  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什么区别
  
  1、经营目标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
  
  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一种弥补,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服务的,并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经营目标、分配方式、处置财产方式、收支结余用途、财产补贴以及价格标准等方面都是存在很大差别的。我国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房子没有房产证能否转让
      房子没有房产证能否转让可以转让,但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因此风险较大。如果在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时候进行房屋买卖,那么是属于合同房买卖,应有......


·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职工上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职工上班的规定有哪些?一、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职工上班的规定有哪些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职工上班的规定如下:法律没有禁止用......


·违反附随义务赔偿损失数额怎么确定?
      一、违反附随义务赔偿损失数额怎么确定?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基于对给付利益的侵害而应承担之违......


·醉酒驾车能否直接逮捕
      醉驾行为属于很危险的一种行为,而在我国一般也是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那么在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相关机关是否能直接对当事人采取逮捕......


·定金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定金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双方签字盖章定金合同即已成立,但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支付标的物才能使合同生效,即支付定金才能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


·旅游纠纷与保险关系是怎样的
      旅游纠纷与保险关系是怎样的?一、保险是旅游纠纷解决的保障——旅游社会责任险本文中我们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朋友欠钱不还没证据怎么办?
      朋友欠钱不还没证据怎么办?一、朋友欠钱不还没证据怎么办?朋友欠钱不还没证据的,可以提交其它的证明材料来进行起诉,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


·驰名商标保护年限是多久
      驰名商标保护年限是多久相比于注册商标或一般商标,驰名商标受公众熟知的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甚至有的驰名商标还享誉海外。那么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年......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得到赔偿?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得到赔偿?(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认定标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


·无力抚养标准
      无力抚养标准无抚养能力就是养不起孩子,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无能为力,即无抚养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