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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界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界定是怎样的?在当今法制社会下,民事诉讼案件的种类繁杂,类型不一,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条法律规定的需要分庭审理。这样的审理方式很多情况下不仅造成执法人员的困扰也耽误诉讼人的时间与精力,因此诉讼并案审理的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那么什么样的需要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呢?下面就给您来详细介绍一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如案件争议之处理结果存在相互关联性,如房屋行政产权登记和民事析产分权案件则应由同一审判组织统一审理并作出裁判。并案审理的针对性是分案审理,现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确立了分案审理制度,即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相互关联的处理行政、民事争议。司法实践证明,分案审理不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只有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才能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一、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界定不是所有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适用并案审理,适用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是有条件的,不是没有限制的,笔者提出的并案审理适用有三个基本条件,或者说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行政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相互牵连,具有关联性;(二)两个不同的诉讼是应当事人的请求提起,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三)两个审判组织合二为一,统一由某个合议庭审理。当然,原则上由相对专业的行政审判庭处理。 所谓相互牵连,具有关联性,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民事诉讼先行提起,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要以某行政确认或确权行为为依据,甚或该行政行为成为民事审理的障碍而中止民事诉讼,应当事人请求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结果影响甚至决定民事裁决内容;(二)先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必须以民事争议的化解或民事分权为裁决依据,依法而中止行政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裁判内容直接影响着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行政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相互牵连性要求形成共识,共同的认识需要同一审理组织去形成,并鉴于共识,能较快作出行政、民事一致的判决,可以说,并案审理是该案件公正和高效审判的最佳方案和诉讼方法。二、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意义行政、民事诉讼分案审理不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司法形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案件实行分案审理,正常情况下,民事案件中止诉讼,待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庭处理后再恢复民事争议之处理,当然不排除中止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民事诉讼优先审理之例外。无论是民事优先或行政优先之处理,虽然发生在不同审判庭之间,但对当事人而言,则是同一人民法院,“同一”人民法院不能就“同一”案件既中止又受理,因为不同审判庭审理案件仅是内部分工,审判庭不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人民法院才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故分案审理在实践中成了分权审理,严重损害统一司法形象。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案件愈来愈多,涉及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治安、环保、交通、产品质量认定、工商事故登记、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等尤其是行政房权登记确认和民事房屋析产分权案件日益增多,传统的分案审理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可以说,愈来愈显现出程序立法和诉讼制度的弊端,如分别由行政庭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民事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造成审理时间长,或超过一年,甚至超过二年,效率低下,有的裁判结果不能相互衔接印证,评析说理不能自圆其说,甚至出现裁判结果相互矛盾,公平与正义不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保护。一句话,分案审理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和落实甚至阻碍了“公平与效率”这一司法要求的实现。 分案审理制度的不合时宜性,使法律工作者不断探索新的制度弥补其不足,如建立民事、行政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审限管理制度、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度等,但均因囿于诉讼制度的不能突破,或违背审判合一的基本原则,或缺少操作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可以说。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实现,不仅解决了一个案件分庭审理的低效性,而且使得案件可以得到全面系统的审查,减少了人力与物力资源的浪费,保障了诉讼人权益,也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和高效性,为执法人员合理公正的审判的提供了方便,是一个一举多得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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