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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

在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一些物品或信息作为证据来帮助案件的解决,但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下面就跟随的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刑诉法中证据的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2.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存在,内容丰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更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同时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
  
  二、刑讼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
  
  
  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
  
  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刑诉法证据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解决案件的,同时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必须要真实,要经过相关部门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刑诉法证据。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的具体内容,可浏览延伸阅读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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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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