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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抗辩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其中,不安抗辩权应用的比较普遍,其效力直接体现是合同的中止。那么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如何执行?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综上所述,在双方互相负有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并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可以给予证实的,就符合了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经过协商合同履行确实存在困难,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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