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体内容为:
第四章 工程质量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持有有权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工程安全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设施原有安全性能,并应当提出改造设计方案,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四)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江苏省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涵盖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以上只是江苏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通过上面的内容可以知道,现在对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越来越趋于完善。如果有相关情况或者有相关疑惑,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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