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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名称是企业对外形象的代表和展示,与企业的商誉价值、行业影响力、市场知名度,甚至未来的发展前景有着十分重要、紧密的联系,一个好的公司名称不仅符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形象、朗朗上口,而且可以使消费者直接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产品功能等产生了解和记忆,但同时,公司名称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要求,那么,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对企业法人名称的确定采用的是真实主义原则,要求企业选定的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名称一般应反映企业的某种特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其它法规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名称的确定有如下要求:1、企业在设立时要把选定的名称连同其它事项一起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设立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该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2、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3、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准申请变更。4、企业法人改变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使用未经登记核准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理。5、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6、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或数字组成的名称。7、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此外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企业也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名称。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如何规定的问题,首先,在公司注册时,对其名称实行预先核准制,规定了六个月的保留期,之后经核准登记,受到法律保护,但一年内不得变更,同时,公司名称不能与国外地区或组织雷同,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且一般应标示所在地区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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