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刑事诉讼法出所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比较认真的一件事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的结果,都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制约。首先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有的时候对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而且司法鉴定对当事人来说也十分重要。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出所鉴定的规定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出所鉴定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具备专门知识并受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人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就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但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价格鉴定、食品药品鉴定、淫秽物品鉴定、毒品鉴定和其他各种刑事技术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些都是对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院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第199条至第203条对鉴定、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条件、鉴定注意事项以及鉴定人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233条至239条规定了鉴定、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人员、鉴定的批准程序及对鉴定过程的具体要求。这些都是对“刑诉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可操作性更强。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检察、法院都有依照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等申请而决定进行鉴定的权利。二、关于鉴定人。按照鉴定规则,鉴定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不能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担任。即鉴定人是具备专门知识并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自然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有所区别,二者在业务上具有从属关系,鉴定部门能够为鉴定人完成鉴定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设备和场所,保证鉴定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对于某一具体案件的鉴定应由几名鉴定人进行,“刑诉法”、“法院解释”、“检察规则”均未作具体规定,而“公安规定”第238条规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关于鉴定人的回避问题。刑诉法第31条规定了回避条件,第154条规定开庭时候宣布鉴定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而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仅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而不告知鉴定人名单及鉴定过程等情况。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到审判阶段当事人才有可能获知鉴定人姓名,这必然会使有些本应在侦查阶段回避的鉴定人到审判阶段才被申请回避。这不仅会导致由于第一次鉴定被全部宣告无效而浪费鉴定资源,拖延诉讼时间,还有可能使一些检材易于变质、灭失或数量太少且无法重新收集的刑事案件因错过鉴定时机而无法查清案件真相。因此对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易于操作且符合实际的规定。三、关于预交鉴定费用。民事案件预交鉴定费用规定比较明确,即由鉴定申请人或举证责任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刑事案件鉴定是否收费及费用如何预交、承担,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纯刑事案件的鉴定不应收费,附带民事案件的鉴定可以比照民事案件规定收费。“检察规则”第204条、第205条、第254条、第255条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的鉴定不收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司法鉴定人和鉴定费用等这些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其实除了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司法鉴定有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的有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准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婚姻无效的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众所周知,婚姻关系如果想要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并不是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手续,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有几种情......


·结婚的聘礼钱归父母吗?
      结婚的聘礼钱归父母吗?结婚的聘礼钱都是归女方的父母所有;结婚彩礼钱一般都选择在订婚的时候,双方家长都在场的情况下,给女方父母。如果选择不订婚......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时候,需要仔细对房屋的各个区域做出验收,而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时候,需要仔细对房屋的各个区域做出验收,而不能简单的交付了房屋要是就算完,这样只会给自身造成损害。而在验房的过程中就有可能......


·环境污染对于人类的发展会带来很多不好的因素,那么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对于人类的发展会带来很多不好的因素,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问题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推定作用的同时也是存在......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一、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被宣告死亡继承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踪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开始时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的,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


·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提供几份?
      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提供几份?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通常需要请求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这需要提交书面......


·租房提前退房押金给退吗
      租房提前退房押金给退吗1、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2、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


·患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虽然我国的劳动者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其实劳动者还是处于一个社会弱势地位的。很多的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以......


·绑架罪后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后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绑架罪后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死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肇事是指什么?
      交通肇事是指什么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