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的差别是什么?
新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的差别是什么?
(一) 新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
旧《公司法》第19条第2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条规定注册资本有最低额限制且是划一的。第22条第3项:公司注册资。这一条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另行规定。此条款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公司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委会会议决定修改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这是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3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25条第(三)项:公司注册资本,这条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载明注册资本。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新旧《公司法》对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按旧的《公司法》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需要人民币十万元,而新《公司法》规定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人民币三万元。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大大降低成立公司的门槛。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活跃我国市场经济,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为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
(二) 新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比较
旧《公司法》第73条第(二)项: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界定及对最低额进行了划一规定。同时,第79条第(四)项规定了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这就将注册资本载入公司章程中。新《公司法》第77条第(二)项: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81条第一款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界定,同时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于投资公司放得更宽松,可5年内缴足。该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在第82条第(四)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记载注册资本。通过此新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定注册资本金上,新《公司法》规定最少500万元,与旧《公司法》规定的1000万元相比,大大降低了注册公司的资本,为更多的市场主体打开了准入大门。同时,公司法规定了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制度,这大大缩短了成立公司资金的准备时间,使更多的货币在市场中流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未来的几年,我们将会看到公司尤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市场经济的土壤。
(三) 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
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作为股东而设立的。一人公司在国外早已规定,它是国际上公司形态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前我们的现实状况下,引入一人公司有非常必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就业都有重大作用。但一人公司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规范,使它达到我们对一人公司的预期。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足。这是基于当前我国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诚信度不够,可能对经济交易活动带来风险的原因而采取的预先防范机制。这一规定相对于非一个股东公司来说是严格多了,但是却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注册资本也有所微调。因此,因为新的公司法的施行,我们在注册公司时需要首先明确拟注册公司的类型,之后才能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后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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