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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该如何理解

在对行贿罪进行认定的时候,除了要求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之后,同时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的话也是很难认定构成此罪的。但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该如何来理解呢?相信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该如何理解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均属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实体违规,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前者诸如走私获利,后者诸如逃税获利;二是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该种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是程序违规,表现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
  
  第二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诸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二是在人事组织管理活动中,诸如职务调动、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正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
  
  二、如何正确认定行贿罪
  
  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二)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注意分清以上两个问题,就可以比较正确的认定行贿罪。
  
  根据规定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此时的犯罪对象就是特殊的了,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的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根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包括了两类,即非法利益和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更多这方面的知识,请直接来电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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