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他们不能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那么,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1、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3、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7、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二、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答案是肯定的。“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先提交收养材料,然后审查,最后发证。若事实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则被事实收养人不享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权利,但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分得遗产。被事实收养人作为被继承人的,若查明了事实送养人,则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按法定继承和事实收养人适当分得遗产处理。无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确认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至于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登记,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高压塔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高压塔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高压塔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的性质类型来进行不同的价格补偿,国家电网占地赔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赔......


·做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经常有人会问,做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呢?今天我们就在此给您做个回答。首先,不同类型的鉴定是需要提供不同的鉴定材料的,具体......


·只有交强险 赔偿多少钱?
      有的新手买到小汽车后,只是购买了交强险,没有去买三者险、车损险等商业车险。交通事故的发生,会涉及到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责任的确定。交强险优先......


·借钱时写了借条还需要写收条吗?
      借钱时写了借条还需要写收条吗?一、借钱时写了借条还需要写收条吗?借钱给别人,借条必须写,收条不需要写。对方当面写了规范的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


·网络诈骗罪的有关法律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的有关法律是什么?网络信息化已经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并且如今信息化程度已经很高,很多缴费以及购物等业务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犯罪分子就......


·基金公司倒闭怎么办?有哪些
      基金公司倒闭怎么办?有哪些相关的规定一、基金公司会倒闭么?从理论上来说,基金公司有倒闭的可能,但基金公司都是由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四大银行和......


·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怎么确定
      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怎么确定一、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怎么确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


·非法集资具备的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通过仔细辨别其特征可避免上当受骗。非法集资具备的特征,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是依法批准。第二是以高利息高回报为......


·三期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三期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女职工在三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公司聘用员工不慎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