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四、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请求支付赔偿金;
  
  六、请求支付代通知金;
  
  七、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八、请求支付加班费;
  
  九、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十、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费用等。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
  
  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总结: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四、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五、请求支付赔偿金;六、请求支付代通知金;七、请求支付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退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需要哪些条件
      退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需要哪些条件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


·配套人民币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   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除已商借外汇贷款外,尚需部分人民币配套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人民币贷款,特订立本合同以利......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


·律师接法律援助案收费吗
      律师接法律援助案收费吗?生活中在遇到纠纷时,很多人不会直接选择进行诉讼,一方面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另一方面是因为无法负担聘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导致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


·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的内容
      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出轨、家暴等问题而选择了离婚,在我国,出台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调整婚姻关系,但是,因为新的婚姻问题层出不穷,有关婚姻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下面,......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可以吗?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可以吗?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分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