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交回的消灭方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约定。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三)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四)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丧失。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五)其他丧失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丧失:
①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②不可抗力。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③继承落空。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丧失。
从上文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主要有五种。当承包经营权合约中约定的承包期届满时,经营权则自动丧失,或是被因为某些原因导致被提前收回,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也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想了解
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行贿受贿的证据不存在可以定罪判罚吗?
一、行贿受贿的证据不存在可以定罪判罚吗?证据不存在不可以判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
·用人单位十一加班工资是什么?
用人单位十一加班工资是什么?我国法律在不断健全,同时我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世界强国,而我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个企业公司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企业要求劳动者来加班,保证公司的发展,......
·在我国传销集资诈骗怎么定罪
在我国,现在的传销、集资诈骗愈加猖獗。很可能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人陷入传销或者集资诈骗的陷阱。这不仅给我们带来了生活和工作上的困扰,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使得人心惶......
·新刑法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新刑法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根据2015年实施的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有哪些?私募进行的投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募集资金→选择投资对象→退出,私募资金的募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长期占有投资的财产而是通过此融资行为为企业单来更大的收益。较......
·没有抚养父母有继承权吗?
没有抚养父母有继承权吗?一、没有抚养父母有继承权吗?一般是可以的,不过父母有权不给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