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公司安排无法完成的任务后辞退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公司安排无法完成的任务后辞退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一、公司安排无法完成的任务后辞退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属于违法辞退,要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工作要求,并且公司有证明,那么进行辞退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赔偿金;或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这种情况,企业不但可以进行辞退劳动者,还可以让劳动者进行损失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购买商品房的陷阱具体有哪些
      购买商品房的陷阱具体有哪些一、购买商品房的陷阱具体有哪些1、“五证”不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工程质保书期限是多久
      工程质保书期限是多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会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工程质保书,将工程保修期限、保修范围、施工方保修责任写清楚。工程保修是......


·农村土地使用证没发下来怎么办?
      农村土地使用证没发下来怎么办?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村民要想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生产,首先得拿到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合理合法的使用土地。办......


·遗嘱执行人怎么指定
      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需要进一步落实,落实的重任就落在遗嘱执行人的肩上。那遗嘱执行人怎么指定?遗嘱执行人是遗嘱的实施人,也相当于......


·刑事案件都是由谁批捕谁起诉吗?
      一、刑事案件都是由谁批捕谁起诉吗?刑事案件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


·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分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分别是什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


·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6-2017年合肥征地拆迁新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


·偷税漏税怎么处罚?如何处罚偷税漏税?
      偷税漏税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


·涉及抚养权的离婚协议规定是什么?
      涉及抚养权的离婚协议规定是什么?一、涉及抚养权的离婚协议规定是什么?孩子抚养权协议书甲方(男方):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离婚房产一般会怎么判?
      离婚房产一般会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


·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