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楼房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楼房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是怎样的?购房者在买到商品房后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还需要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1、购房者在买到商品房按规定办理好房权证后,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总证复印件、合同、房屋办证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办理。2、开发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后,把土地证总证面积根据购房者的房屋所占面积数据分割多个小证数据;3、土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进入审批程序;4、5个工作日后带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即可。二、商品房是否具备土地证?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土地证和房产证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两种证件,法律规定土地是国家的,但是拥有土地证就意味着你拥有这块土地的试用期,而房产证则证明你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现在的商品房在交易时规定了必须同时拥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作用是什么?1、房产证: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效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2、土地证: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二者分别规定了房屋的所属权和土地的使用权。综上所述,人们买到楼房后,除了办理房产证,还应该办理一张土地使用证。通常开发商会办好这些权证,如果没办的话,个人也可以办理。等拿到房产证后,本人带上开发商提供的土地使用总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及房产证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二次分包什么意思
      二次分包指的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二次分包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罚款与罚金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罚款与罚金的本质区别是什么罚金与罚款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性质不同。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实践中,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可能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也有可能是因为劳动者个人不愿意签订。那要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呢?可能大多数......


·定额发票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发票您都很了解,就是在你购买东西的时候商家会开具的关于你购物内容以及价钱的一种记录形式,他有很多种类,其中一种就是关于定额发票,发票的有效期......


·福州醉驾车未年检会怎么处罚?
      福州醉驾车未年检会怎么处罚?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关6个月(发生伤亡的判刑)、5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未年审车辆,上路一经查实,交警部门将暂......


·签订广告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广告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广告对于商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左右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选择。我们会发现,消费者会更倾向于选择投放广告较多的......


·离婚必须回登记地办理吗
      不一定。按照民法典规定:离婚双方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协商离婚,或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协商离婚,不能协商的请求法院判离。起诉离婚的话在被告住所地......


·通常劳动合同满几年不辞退
      通常劳动合同满几年不辞退?符合法定条件的不管劳动合同满几年都可以辞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当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就要面临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并非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选择,一般我们知道的......


·合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合同撤销权1、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


·北京打医疗官司的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
      北京打医疗官司的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近年来,由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既定的规定从事医疗行为等缘由,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医患关系紧张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