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申请信息公开主体条件是什么?

申请信息公开主体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信息公开主体条件是什么?
  
  申请信息公开主体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坚持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是政府保证自身工作廉洁性,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能的体现。
  
  二、申请信息公开有哪些具体的条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商部门在实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时,要重点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以有效防范履职风险。
  
  1、要尽快确定哪些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哪些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以及哪些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过程中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的所有书式材料均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既不应当主动公开,也不宜依申请公开(安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职权查阅除外)。
  
  2、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形式进行必要的审慎判断和检查。
  
  一是要首先确认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畴。二是判断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是否是出自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三是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方式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四是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要处理好本部门档案室和工商咨询中心、事务所(如有)之间的关系。对申请人并非出自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商部门可视情决定是否提供,同时可以指引申请人通过工商咨询中心(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询。但当申请人确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工商部门绝不可以将其推往工商咨询中心(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不可以通过工商咨询中心(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4、合理、规范、依法收取信息公开相关费用。信息查询收费问题是个敏感且绕不过的话题,稍有不慎,就可能致使行政机关陷入被动。工商部门在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问题时,一定要遵守“不该收坚决不收,该收的要严格按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的原则。对收取的费用,要按通知要求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根据《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我国的行政人员德国公职者的行为,都是受到来自公众的监督的,发现了政府应该公开,但是没有进行公开的情形,满足条件的主体,可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直接到当地的行政部门,口头提出希望将指定的信息公开的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代签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代签合同是经常遇见的事情。如果操作规范则已,但是,当操作不规范,事后无法证明卖方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就容易出现交易风......


·交通事故人伤保险怎样理赔流程?
      交通事故人伤保险怎样理赔流程?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怎样理赔流程?1、出险:发生事故交通警察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


·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保险程序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保险程序是什么?1.等交警来调查,你帮忙介绍一下事实,如果发生事故,你提供保险公司的相关联系方式,这样诉讼就可以解决,......


·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一、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随着车流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一起交通事故毁掉的可能
      随着车流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一起交通事故毁掉的可能就是好几个幸福的家庭,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更是大大增加......


·高于市场价4倍价格欺诈是否会被判刑
      高于市场价4倍价格欺诈是否会被判刑?高于市场价4倍价格欺诈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


·公司清算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理
      公司清算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理公司注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都有哪些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都有哪些(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


·一、夫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一、夫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有需要可以。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持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专卖、变卖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却无......


·购房意向金合同违约金有吗?
      购房意向金合同违约金有吗?需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购房意向书虽然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


·房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