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招摇撞骗定罪标准是什么?

招摇撞骗定罪标准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定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二、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三、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如果招摇撞骗的金额过于的巨大会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在对招摇撞骗罪进行量刑时不仅会根据造成的非法利益,同时还是会根据招摇撞骗的次数、造成的后果以及冒充的对象来量刑的,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劳动仲裁后企业上诉至法院怎么办?
      劳动仲裁后企业上诉至法院怎么办?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说明裁决对自己是有利的,自己就可以签收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可以积极应诉,......


·离婚股权价值确定方法是什么
      在离婚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最关心的就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大多数人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不是很清楚,特别是涉及到股权的分割问题,很多人就不知......


·如何解读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
      如何解读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最近几年,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隐私,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保护个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常见损伤怎么赔偿?
      一、道路交通事故常见损伤怎么赔偿?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安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安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其实对各农村地区的直接管辖权利也是属省会政府的,农村的具体工作虽然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进行,但对于安徽省政府作出......


·一、离婚后没有抚养能力小孩会判给自己吗?
      一、离婚后没有抚养能力小孩会判给自己吗?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


·一、买房?
      一、买房有哪些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即双方签订售房合同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付清房款的95%,剩余5%在交房时一次付清。一次性付款手续......


·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偿标准是什么?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现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2014农村土地征收......


·一、财产分割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一、财产分割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去法院诉讼解决财产分割问题。(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财......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条件有几种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条件有几种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条件有几种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有六种。《中华......


·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