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同时主张吗

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同时主张吗不可以。民法典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死者的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哲学把世界分为物质和精神,因此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相应的可划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或称为非物质损害)。侵权行为致人死亡造成的损害也是如此,因生命本身不可赔偿,此时的损害不是死者所遭受的损害,而是死者的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2、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死亡赔偿金赔偿的目的有多种学说,近亲属“逸失利益”赔偿说渐渐为人们所接受。张新宝教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用来维持死者近亲属未来的生活水平,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或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用来与人的生命进行交换或者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填补的,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具有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人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为受害亲人支出救治费用和丧葬费用,为照顾亲人发生误工等“纯粹经济损失”;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精神痛苦。相应地侵权死亡赔偿也应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死亡赔偿的一部分,是对近亲属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降低这一损害 (逸失利益)的赔偿3、被抚养人生活费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命运。民法典立法草案第一稿未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第二稿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二者选其一,不可并列,第三、四稿采草案第一稿,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不再单独存在,而是被死亡赔偿金所吸纳。从立法过程的脉络可看出,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中,未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并非是立法者的疏漏。既然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赔偿近亲属的逸失利益,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死亡赔偿金吸收也是应有之义。死亡赔偿金是每个人都不想领取的,宁愿自己生活条件差一点,也不愿意领取赔偿金。但是如果肇事人发生事故,致使人死亡是需要赔偿死亡金的。死亡金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和个人的收入进行计算的,不满意赔偿金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离婚时拒绝财产分割怎么办?
      一、离婚时拒绝财产分割怎么办?离婚时拒绝财产分割的,应当向司法机关申请诉讼来解决,可以通过强制分割的方法来执行。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


·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一、专利转让合同生效条件(1)对于“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


·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


·现在贷款买房已经是主流的购房方式
      现在贷款买房已经是主流的购房方式,由于房价的居高不下,许多人对二手房的关注越来越高。但二手房的贷款流程比较复杂,故在买二手房时要更加小心。一......


·合同诈骗与诈骗竞合时怎么处理?
      合同诈骗与诈骗竞合时怎么处理?合同诈骗与诈骗竞合时按照合同诈骗来处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属于特定的诈骗犯罪,是指以虚假的名义......


·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一、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


·拘役法院有判3个半月吗?
      拘役法院有判3个半月吗?是有判三个半月的,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在中国是主刑之一......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成年未婚子女有份吗?
      根据社会调查显示,中国近年来各地的离婚率都逐渐走高,离婚现象不仅在年轻人中屡见不鲜,在40到50岁阶段的中年人之中,也不再是什么新鲜事。而对于中......


·农村买卖房能不能公证?
      农村买卖房能不能公证?农村住房买卖可以做公证。农村房屋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


·债务人的工资是否可以抵债
      债务人的工资是否可以抵债一、债务人的工资是否可以抵债如果欠条到期了债务人不还钱,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要求债务人还钱。只......


·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混凝土工程非常重要,属于基础工程,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后期工程能否顺利展开。建设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