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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组织形式有哪些?

一、经济仲裁组织形式
  经济仲裁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经济仲裁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组织形式仲裁庭的组成组织形式。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组织形式文章仲裁庭的组成组织形式。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延伸阅读】
  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
  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组织形式百科。
  2.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济仲裁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仲裁类型,当事人要求仲裁介入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已有的经济纠纷,如果仲裁组织形式在一开始就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那么最后得出的仲裁结论自然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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