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挪用公款免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挪用公款行为也是在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或者情节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有些时候即使认定构成此罪也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那么挪用公款免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廖记吧。
  
  一、挪用公款免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不具下列情形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哪些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具体来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如果想要挪用公款免刑事处罚的话,则要求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过同时不能具有上述提及的9种情况才行。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按法律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醉驾对闯红灯有什么影响?
      醉驾对闯红灯有什么影响?新交规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但并非所有情况驾驶员都会被扣掉6分。若出现人行道左转......


·刑诉法证据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证据调查是怎么规定的?一、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


·如果一方离婚财产不愿意分怎么分
      摆脱了以前的封建思想后,人们对婚姻的看法逐渐提高,此时离婚率也随之增高,而在离婚的同时最大的争议就是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但是也会存在一方不......


·种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状的提交需要注意什么
      一,种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状的提交需要注意什么1、上诉对象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对象为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及不予受理、对管......


·一、必须以公证撤销公证遗嘱吗?
      一、必须以公证撤销公证遗嘱吗?不是,撤销公证遗嘱的决定可以不办理公证,撤销公证遗嘱只需符合以下几点: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


·工伤认定,是由谁认定的?
      工作中受到严重的伤害,特别是对于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一般是属于工伤,身体的伤害直接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痛苦,经济上损失。因此对于工伤相关部门进行认......


·离婚后重新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后重新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盗伐林木罪入罪条件是什么
      盗伐林木罪入罪条件是什么一、盗伐林木罪入罪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2、犯罪......


·公司集资诈骗业务员怎么算知情呢?
      有很多人利用公司集资来进行诈骗,一旦骗局被拆穿,相关人员就要面临处罚的危险,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受聘的公务员并不清楚公司集资是一场骗局,因此......


·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和结束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家庭、财产、子女、感情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都有可能使当事人产生法律需求,与婚姻关系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也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