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土地使用权证遗失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房屋就是生存的基本需求。房屋在建造之前,是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证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又该怎么办呢?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证呢?为您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补办登记程序是什么 ?
  
  1、申报材料
  
  (1)填写书面申请书。(依据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工商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委托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房屋所有权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说明他项权利状况,是否有欺诈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件1份)
  
  (6)遗失声明(草稿)。(原件1份)
  
  2、受理审批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证书遗失声明登记公告3个月后才予补办。
  
  (3)保证书写清楚具体保证承诺事项。
  
  3、收费标准及依据:
  
  (1)权属调查费。
  
  (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旳事业单位每宗地1000平方米以下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居民住宅占地100平方米以下的7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其余依照渝价[2001]346号文件收取
  
  (4)印花税5元/证(代收)。
  
  4、承诺服务时限:第一阶段:5个工作日。第二阶段:20个工作日。
  
  5、其它特别说明事项:
  
  (1)新补办的土地证应载明“遗失补发,原土地证(编号)作废”。
  
  (2)原证记载的其他权利内容应转载到新补办证书中。
  
  (3)注销公告登报费由申请人缴纳。
  
  二、土地使用权证的定义
  
  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三、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会有哪些危害呢?
  
  1.难以知晓设定抵押权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证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便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银行做贷款抵押。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购房人如果不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不容易了解到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一旦房地产开发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此时房地产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维护。
  
  2.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
  
  有些开发商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用地手续不全甚至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进行房地产开发。购房者不注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无法发现自己购买的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规建筑。此时开发商或是逃之夭夭或是无力赔偿,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
  
  3.无法进行二手房交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上市交易,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许多业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方才想到去找开发商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此时开发商多已人去楼空。这就给想要交易的房主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也影响到了二手房市场的发展。
  
  4.在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消费者在购买房地产时,就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但是购房者如果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过程中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动迁单位就无法确认业主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
  
  5.容易遭受意外损失
  
  土地使用权依据用途可以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福利性项目用地及综合类性质用地等类别。我们通常购买的商品房都是建造在住宅性用地上。但是近些年兴起了一些所谓“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或是商住两用楼,开发商以商住两用或是酒店式管理来吸引购房者,有时却是给消费者设下的陷阱,因为此类楼盘有些是建设在公共性建设用地上。由于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同,购买此类房地产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损失。诸如,房屋分摊的公共面积较大;交易契税较普通的住宅楼要高;物业管理费用较高;按揭贷款的年限较短等。更为重要的是,此类楼盘通常并不认为是住宅,因此一般不允许落户。所以,购买商品房时,还应关注建设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怎么办呢?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应该立即申请补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证遗失作出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办,减少自身财产的损失。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刑法中关于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一、刑法中关于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一般......


·山东临沂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山东临沂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1、《精神赔偿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的相关规定,并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了相应的标准,......


·取保候审保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保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在电视新闻报道当中经常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很多人都比较困惑,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去报后社当然需要具......


·一、交通事故误工可以请几天假?
      一、交通事故误工可以请几天假?依据实际的医疗时间而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


·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标行为。......


·2023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如何处罚?
      一、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如何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胁迫结婚怎么处理
      被胁迫结婚怎么处理(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一、商铺出租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违约吗?
      一、商铺出租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违约吗?一般来说是违约的,但是如果是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就不算是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


·土地租赁协议怎么写
      土地租赁协议怎么写土地租赁协议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


·一、第三人承租店面房租违约算谁的?
      一、第三人承租店面房租违约算谁的?算承租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