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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程序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程序是什么?
  
  1、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哪些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三、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里并不清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在不同情形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都不一样,如果是交管部门的话,有的时候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的,比如当事人的机动车停放位置不合法,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交管部门可以直接将机动车拖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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