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可能因为实际购买的房屋类型不同,导致当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可能因为实际购买的房屋类型不同,导致当事人实际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同,但我们总结了一下,其实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在需要注意的事项上面有一些共通点,那究竟房屋买卖要注意什么事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买卖纠纷一: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
  房屋买卖注意事项一: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满足那些收入较低的人群而专门制定的购房政策,设立了专门的部门来审核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并通过个人填报、单位审核、政府审定,最后再通过上网公示来保障只有中低收入家庭才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但由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的全部证明均由个人及其单位申报,没有统一的认证监测机构,一旦个人不守诚信,住房管理部门很难查到。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律师说:“借用对方的购房资格来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同时对于买房人来说也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优势,因为在购得之后房产证上的名字仍然是具有购房资格的人,此时一旦对方反悔,实际购买者将没有任何根据证明房子属于自己,很难打赢官司。”
  (二)房屋买卖纠纷二:以租代售
  房屋买卖注意事项二: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国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购买商品房满5年出售的,营业税也有所减免。但邱律师说,这种方法存在风险。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不动产买卖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以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在合同期间,随着房价的攀升,房主可随时毁约。此时,买方则只能重新选择房源,这对买方来说是一个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三)房屋买卖纠纷三:出售改底单商品房
  房屋买卖注意事项三:不是所有开发商都愿意“改底单”,这是一个繁琐复杂的过程。而且在征得房屋开发商的同意后还应考虑上家购买房屋时的付款方式,如果为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则比较容易,如果是贷款买房,还需要在银行操作方面作处理,通常情况下贷款买房银行是不同意随意更改底单的。在时下的市场中,通常情况下房屋拥有者不会按原价出售已购房屋的,都会从中获利,这样一来,交易不仅仅发生在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仍然会牵扯到原房主的利益,就会出现买卖双方的额外约定,因此,仍然存在交易风险。
  (四)房屋买卖纠纷四:假赠与真买卖
  房屋买卖注意事项四:赠予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通常只收取部分手续费用。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房屋赠予他人,受赠方须按4%的税率纳契税,赠予方和受赠方须各缴纳0.05%的印花税。相比之下,按正常交易渠道则需要缴纳房屋总价5.5%的营业税、买卖差价20%的个税等等,因此,会为买卖双方节省一部分资金。而邱律师表示,这样的交易风险较大。有可能卖方在交易之后追讨不回房款,同时赠予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因此在双方签订赠予合同发生钱币交易但未进行过户的情况下,由于实际卖方的反悔也会导致交易的终止。因此,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这些风险都是无法规避的。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予的财产有瑕疵,赠予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取得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不受保护。期待市场更透明,虽说通过上述双簧交易可以减少买卖双方的支出,但由于是区别于正规的市场交易,因此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最主要的隐患就是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由于与利益直接挂钩,容易滋生纠纷而无法圆满解决,致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就如同为了避税而出现的“黑白合同”,由于“做低” 了交易价格,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因此,买房人在购房置业过程中切忌短视,并要做充分的考虑。很多时候因为房屋买卖而产生纠纷的,往往都是因为当事人在购房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这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不利的。而想要降低纠纷出现的可能性,那就要先搞清楚房屋买卖要注意什么事项,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减少纠纷出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犯失火罪处几年有期徒刑
      一、失火罪处几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南宁市各城区征地果园补偿标准
      南宁市各城区征地果园补偿标准要想知道生活变得越来越好的原因,大概就是国情好、政策好,还有就是我们是共享的新一代。最近有不少果园被国家征用做......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驰名商标是官方认定商标类型,与一般商标相比,能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什么?同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


·厂房的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
      厂房的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准予续......


·行政处罚截止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截止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违犯法律的当事人接到行政......


·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


·中期票据利率有多少
      中期票据利率有多少?一、中期票据英文Medium-term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


·无偿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有吗?
      无偿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转让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无偿转让,转让债权的时候,要履行通知的义......


·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怎么写?一、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市法律......


·哪些情况取消离婚冷静期?
      哪些情况取消离婚冷静期?法律上没有明确取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


·抵押人的抗辩权时效是多久?
      现实生活中,人们向他人借钱,如果金额较大的话,通常要提供一个抵押物,这样,债务人就是抵押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抵押人在认为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