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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在被抓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后,对于判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应在监狱内关押执行,剥夺其刑期内的人身自由权,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犯罪人可以在监狱以外执行刑期,那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适用对象
  
  (一)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 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适用主体
  
  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
  
  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综上所述,关于监外执行相关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区分为无期徒刑和非无期徒刑两种,对于无期徒刑,只有怀孕和哺乳期妇女可以监外执行,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没有危险性和自残倾向的重疾犯罪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人可以监外执行,是否可以监外执行在交付监狱前由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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