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工资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工资,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
1、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中不包含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工资发放不足最低标准怎么办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水平
(1)最低工资的给付只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劳动付出,非正常条件下的,如加班加点、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等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或者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拒付劳动者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想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如有试用期,劳动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责任: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救济措施包括:
(1)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或者不经调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工资的组成其实一共包括不同的六种情况的,总要知道所谓的工资不是公司约定的每个月的固定工资标准的,像是公司给发的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加点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额外支付的工资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最后,工资的总额加起来可能不同的职工就有所差别了。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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