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未成年人在童年和青春期阶段的心理变化是比较快的
最高院关于抚养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其实,最高院关于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如果简单的总结一下的话也非常的简单,肯定对于子女的抚养权父母亲都是有权利平等的来争取的,但是法院上还是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真正的判给对孩子的成长有帮助的一方,比如男方的家庭教育,生活环境等整体都比女方好一些,而且也要考虑到子女自身的意见,所以可以影响到抚养权的因素还是非常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没签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
没签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只要和企业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管是不是试用期,不管企业的性质。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
·国家征收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征收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最近这些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势必会征用到一些农村土地。征地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一、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有哪些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所谓直接送达又称为交付送达,催告书、行......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不抗诉申诉向谁提出?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不抗诉申诉向谁提出?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不抗诉申诉向检察院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借条债主的名字写错有效吗?
借条债主的名字写错有效吗?借条债主的名字写错是无效的,必须是真实的信息才使得借条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存在名字写错的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
其实现在中国已经没有了所谓的临时工的说法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为临时工,不过,我国对您口中的临时工还......
·欠钱不还没有证明怎么办?
欠钱不还没有证明怎么办?可以提供其它能反映借款情况的材料,根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提起民间诉讼时......
·闯红灯处罚是怎样的
闯红灯处罚是怎样的大街上随处可见一些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如不系安全带、开车打电话、超速、闯红灯等等,针对不同的违章行为,法律中规定的处......
·办理协议离婚的时间要多久
相比之下,法律中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办理协议离婚所花费的时间,显然是要比诉讼离婚的时间少很多的。但对于离婚夫妻而言,也是想要具体知道究竟办理......
·交通事故重伤二级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等级一般分为四种,轻微、一般、重大、特大事故,程度越深,赔偿金额越大,如果涉及到酒驾、逃逸等就会构成刑事案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